拍卖公告

安吉县杭垓镇杭垓村农林产品展示中心第四层(部分)房屋3年租赁权

发布时间:2025年1月20日 10:0:0   字体大小:

  • 挂牌时间:2025年1月20日           截止挂牌时间:2025年2月7日

    起拍价:4.80万元/年


    1、本项目线下服务机构名称:  杭州天正拍卖有限公司,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13735120133。
    2、请各意向方报名前充分自核自身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认真阅读“浙交汇”平台报名时的必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租赁合同(样稿)”等)。意向方一旦报名,视为已接受本项目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报名时的必读文件等所有披露信息及浙交汇平台公开发布的交易规则等相关信息,如果意向方对上述信息、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3、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的通知在 3 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标的相关移交手续。因承租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权认定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此时承租方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约责任:①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违约金处理;竞买保证金如不足以抵扣交易服务费的,承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②出租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承租方的法律、经济责任。
    4、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  每 年支付一次,首年租金在挂牌成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直接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开户单位:安吉县杭垓镇人民政府 ,开户行: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垓支行 ,账号: 201000015937554)。租赁起止时间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5、承租方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向出租方指定账户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0.5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待租赁到期,在出租方检查租赁物无损后  1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如承租方有违约行为的,在承租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时,出租方可直接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减,直接抵付违约金或赔偿出租方的损失,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经济责任。
    6、意向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该标的的地理位置、环境状况、新旧程度、结构好坏、质量状况、出租面积和存在相关风险,各意向方必须作实地了解查看,认真审看标的物。标的的瑕疵和面积差异不影响本次出租的成交价,出租方和湖州产权不承担瑕疵(包括隐性瑕疵)和面积差异担保责任。
    7、租赁期间内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承租方如故意或过失造成租赁物毁损的,应承担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如发生人员伤亡等事故的,承租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
    8、租赁期间,承租方承担租赁房屋及租赁房屋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责任。因承租方对该租赁房屋中设备、设施使用、管理、维护不当而致使损坏时,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及赔偿费用。
    9、承租方须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必须独自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10、租赁期限内,本租赁房屋仅供承租方在合法范围内从事约定的经营活动,该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管局核准及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为限。在租赁房屋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承租方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授权代理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及其他必备证件;承租方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或消防备案资料)等材料的复印件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主动交予出租方备案,将其作为租赁合同附件。承租方办理上述证件所需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因承租方违法经营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如该违法经营行为给出租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租方因此已承担赔偿责任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承租方必须确保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有关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本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如果变更上述证照内容的,应在变更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提交出租方备案。
    11、承租方如需装修,应事先征得出租方和物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装修施工。
    12、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使用。租赁双方的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责任、租赁双方的违约责任等)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条款履行。
    13、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转让、转包、转借、转租、分租(未经出租方书面认可的联营、合伙、合股、合作、承包等均视为转租)。
    14、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15、本项目涉及的出租方、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均由承租方承担。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报名时的必读文件“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16、标的看样联系人: 姚先生,联系电话:13732372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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