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安吉佳诚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四轮汽车充电桩建设和运营项目5年租赁权

发布时间:2025年3月14日 10:0:0   字体大小:

  • 挂牌时间:2025年3月14日           截止挂牌时间:2025年3月27日

    起拍价:17.544 万元(首年)


    1、本项目线下服务机构名称: 湖州安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华先生 ,联系电话: 0572-5672610 。
    2、请各意向方报名前充分自核自身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认真阅读“浙交汇”平台报名时的必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租赁合同(样稿)”等)。意向方一旦报名,视为已接受本项目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报名时的必读文件等所有披露信息及浙交汇平台公开发布的交易规则等相关信息,如果意向方对上述信息、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3、该标的成交后,承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 5 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车位租赁合同》。如出租标的目前处于使用中,若非原承租人竞得,需原承租人腾退后才能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的通知在 3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标的相关移交手续。因承租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权认定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此时承租方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约责任:①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违约金处理;竞买保证金如不足以抵扣交易服务费的,承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②出租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承租方的法律、经济责任。
    4、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第1、2年租金不变,第3年在前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第4、5年租金在第三年基础上保持不变,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期租金在挂牌成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直接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开户单位:安吉佳诚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吉支行营业部,账号:19135101040023966)。租赁起止时间以《租赁合同》为准。
    5、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向出租方指定账户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待租赁到期,在出租方检查租赁物无损后 7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如承租方有违约行为的,在承租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时,出租方可直接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减,直接抵付违约金或赔偿出租方的损失,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经济责任。
    6、意向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该标的的地理位置、环境状况、新旧程度、结构好坏、质量状况、出租面积和存在相关风险,各意向方必须作实地了解查看,认真审看标的物。标的的瑕疵和面积差异不影响本次出租的成交价,出租方和湖州产权不承担瑕疵(包括隐性瑕疵)和面积差异担保责任。
    7、本次出租标的经营用途仅限于仅限用于建设安装运营充电停车位,不能作其他用途使用。所有建设费用由运营商自行承担,合同到期后运营商所有投入不给与赔付,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应在合同期满后的30日内完成所有设备的拆除,并交还,恢复原样。逾期未归还的,出租方有权强行拆除设备,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内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承租方如故意或过失造成租赁物毁损的,应承担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如发生人员伤亡等事故的,承租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
    8、租赁期间,车位和附属设施的基本修理费均由承租方负责(除出租方同意的大修外)。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车位及附属设施。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车位及附属设施损害或发生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和赔偿,如承租方拒不维修,出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该费用出租方有权直接在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9、承租方须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必须独自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10、承租方必须自行办好经营中所需的一切证照,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承租方应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否则责任自负。租赁标的不得用于经营有污染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有碍周边环境的项目。承租方不得在所承租的车位和场地上存放对周边环境和房产及其附属设备有腐蚀、污染和破坏的有害物品,否则,承租方对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11、合同签订后,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提供详细的区块建设施工方案,并经过出租方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未经同意擅自施工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承租方如需其他施工,应事先征得出租方和物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施工。
    12、出租标的按腾退后现状交付使用。租赁双方的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责任、租赁双方的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条款履行。
    13、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转让、转包、转借、转租、分租(未经出租方书面认可的联营、合伙、合股、合作、承包等均视为转租)。
    14、如遇政府部门产业政策调整、项目引进、城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其他强制规定、不可抗力等原因需收回承包经营使用权的,出租方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应立即无条件搬离。出租方无息退还已经支付但未到期的租金、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5、充电桩及充电场站建设由承租方全额投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国家电网电表安装、电缆、充电桩设计购置安装、运营、维护等)、承租方须无条件将停车充电数据接入出租方管理平台,以确保后期监管与费用结算顺利进行,期间涉及的端口研发、数据接入等额外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具备雄厚资本实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独立完成充电桩的设计、施工、安装及维护工作。
    16、承租方需要3个月内将充电桩及充电场站全部建设完成。承租方需针对本项目设置运营服务团队,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客服、巡检、维修等岗位。
    17、承租方需为本项目投放的设施设备购买足额商业保险,包括产品责任险、人员险与财产险(含充电过程中因火灾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18、场内停车收费标准参照停车场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即半小时内免费停车,超过半小时且在2小时内充电时产生的停车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超出2小时的部分,由用户自行支付停车费。
    19、承租方安装的充电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确保其为知名品牌产品,以保障充电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合作期内,承租方负责充电场站的安全及充电桩引发的各类投诉。
    20、本项目涉及的出租方、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均由承租方承担。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报名时的必读文件“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21、标的看样联系人: 钱先生 ,联系电话:139672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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