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安吉县昌硕街道齐云路凤凰中心广场1号楼一楼商业房(1)三年租赁权
发布时间:2025年3月18日 10: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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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时间:2025年3月18日 截止挂牌时间:2025年3月31日
起拍价:2.02万元(首年)
1、本项目线下服务机构名称:湖州安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华先生 ,联系电话:0572-5672610 。
2、请各意向方报名前充分自核自身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认真阅读“浙交汇”平台报名时的必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租赁合同(样稿)”等)。意向方一旦报名,视为已接受本项目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报名时的必读文件等所有披露信息及浙交汇平台公开发布的交易规则等相关信息,如果意向方对上述信息、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3、该标的成交后,承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 5 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出租标的目前处于使用中,若非原承租人竞得,需原承租人腾退后才能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的通知在 3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标的相关移交手续。因承租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权认定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此时承租方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约责任:①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违约金处理;竞买保证金如不足以抵扣交易服务费的,承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②出租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承租方的法律、经济责任。
4、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按年支付,成交价为首年租金,前两年租金不变,第三年租金递增5%。首年租金在挂牌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次年度租金于前一租赁年度到期一个月前一次付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租金直接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开户单位:安吉至心置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 ,账号:811287869000780)。
5、承租方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15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2000元整。合同履约保证金待租赁到期,在出租方检查租赁物无损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如承租方有违约行为的,在承租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时,出租方可直接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减,直接抵付违约金或赔偿出租方的损失,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经济责任。
6、意向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该标的的地理位置、环境状况、新旧程度、结构好坏、质量状况、出租面积和存在相关风险,各意向方必须作实地了解查看,认真审看标的物。标的的瑕疵和面积差异不影响本次出租的成交价,出租方不承担瑕疵(包括隐性瑕疵)和面积差异担保责任。
7、承租期间,若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者违约使用造成房屋毁损,则由承租方承担房屋的维修责任;同时,给房屋造成价值贬损的,承租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通知后7日内不予维修或整改,出租方有权自行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留该款项。
8、承租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汛、防灾以及用电、用气等安全工作。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随意加大用电负荷,确保用电安全,严禁在承租房屋内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如发生事故,造成有关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承租方应负全部责任,与出租方无关。
9、租赁期间,房屋和附属设施的基本修理及日常维护均由承租方负责(除出租方同意的结构大修外)。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害或发生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和赔偿,如承租方拒不维修,出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该费用出租方有权直接在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承租方须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必须独自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11、承租方必须自行办好经营中所需的一切证照,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承租方应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否则责任自负。租赁标的不得用于经营有污染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有碍周边环境的项目。承租方不得在所承租的房屋和场地上存放对周边环境和房产及其附属设备有腐蚀、污染和破坏的有害物品,否则,承租方对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12、承租方如需装修,应事先征得出租方和物业管理部门书面同意,方可装修施工。
13、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属于承租方,承租方有权予以搬离,搬离时不能损坏房屋,如有损坏应恢复原状;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出租方所有。租赁期内,因出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方应当赔偿承租方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方对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不予赔偿。
14、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使用,水费、电费、燃气、电视、网络通信、物业管理费及其他产生的直接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承租方的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条款履行。
15、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16、《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17、如遇政府部门产业政策调整、项目引进、城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其他强制规定、不可抗力等原因需收回房屋使用权的,出租方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应立即无条件搬离。出租方无息退还已经支付但未到期的租金、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8、本项目涉及的出租方、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均由承租方承担。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报名时的必读文件“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19、标的看样联系人: 马先生 ,联系电话: 150883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