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安吉县灵峰街道康养中心十年经营权租赁
发布时间:2025年4月16日 10: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
挂牌时间:2025年4月16日 截止挂牌时间:2025年4月28日
起拍价:49.20万元(首年)
1、本项目线下服务机构名称: 杭州天正拍卖有限公司,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13735120133。
1、本项目线下服务机构名称: 杭州天正拍卖有限公司,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13735120133。
2、请各意向方报名前充分自核自身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认真阅读“浙交汇”平台报名时的必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租赁合同(样稿)”等)。意向方一旦报名,视为已接受本项目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报名时的必读文件等所有披露信息及浙交汇平台公开发布的交易规则等相关信息,如果意向方对上述信息、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3、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工作方面的复杂性,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的通知在 3 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标的相关移交手续。因承租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权认定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此时承租方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约责任:①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违约金处理;竞买保证金如不足以抵扣交易服务费的,承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②出租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承租方的法律、经济责任。
4、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 每 年支付一次,首年租金在挂牌成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直接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开户单位:安吉县人民政府灵峰街道办事处(安吉灵峰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财政支付专户 ,开户行:浙江农商银行安吉营业部,账号:231000002884942)。出租方提供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租赁起止时间以《安吉县灵峰街道康养中心经营权合同》为准。
5、承租方应在签订《安吉县灵峰街道康养中心经营权合同》前向出租方指定账户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待租赁到期,在出租方检查租赁物无损后 7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如承租方有违约行为的,在承租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时,出租方可直接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减,直接抵付违约金或赔偿出租方的损失,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经济责任。
6、意向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该标的的地理位置、环境状况、新旧程度、结构好坏、质量状况、出租面积和存在相关风险,各意向方必须作实地了解查看,认真审看标的物。标的的瑕疵和面积差异不影响本次出租的成交价,出租方和湖州产权不承担瑕疵(包括隐性瑕疵)和面积差异担保责任。
7、租赁期间内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承租方如故意或过失造成租赁物毁损的,应承担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如发生人员伤亡等事故的,承租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
8、租赁期间,房屋和附属设施的基本修理及日常维护均由承租方负责(除出租方同意的结构大修外)。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害或发生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和赔偿,如承租方拒不维修,出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该费用出租方有权直接在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9、承租方须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必须独自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10、承租方必须自行办好经营中所需的一切证照,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承租方应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否则责任自负。租赁标的不得用于经营有污染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有碍周边环境的项目。承租方不得在所承租的房屋和场地上存放对周边环境和房产及其附属设备有腐蚀、污染和破坏的有害物品,否则,承租方对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11、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使用。租赁双方的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责任、租赁双方的违约责任等)按照《安吉县灵峰街道康养中心经营权合同》条款履行。
12、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转让、转包、转借、转租、分租(未经出租方书面认可的联营、合伙、合股、合作、承包等均视为转租)。
13、经营条件及相关要求:
(1)经营期限内,本标的房屋仅供承租方在合法范围内从事约定的经营活动,该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及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为限。承租方应同意根据经营权租赁的实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承租方违法经营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如该违法经营行为给出租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租方因此已承担赔偿责任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承租方必须确保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在租赁期内完整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有关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本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如果变更上述证照内容的,应在变更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提交出租方备案。
(2)承租方已在竞拍前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3)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4)标的按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及附属设施的完好。
(5)经营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资产内已有的各项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房屋和附属设施的基本修理及日常维护均由承租方负责(除出租方同意的结构大修外)。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损害或发生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和赔偿,如承租方拒不维修,出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该费用出租方有权直接在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房屋主体结构、电梯、空调等重大固定财产非人为因素损坏且维修价值超过10000元的,报出租方后由出租方负责维修。承租方若因经营需要改变装修或改扩建的,应报出租方审核同意并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
(6)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标的进行转包、分包、调换使用或抵押。
(7)机构定位。康养中心交由承租方经营后,康养中心涉及的服务宗旨、功能职责、经营范围不变,原出租方投入的土地、房产、物业及设备所有权不变。
(8)经营管理。承租方在康养中心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经营期间负责入住老年人日常管理以及相关的家属协议纠纷和安全管理,独立承担相关的经济、民事及安全责任,承担经营活动的全部成本,包含人力成本、能耗成本、日常维修、资产维护更新、水电费、物业费以及其他各项费用。
(9)特别约定:
根据康养中心需结合医疗、养老、休闲多元需求,通过精准定位、政策协同和专业化运营实现可持续发展,出租方考虑通过激励政策以保护双方的利益。
①目前养老服务中心在岗工作人员,由承租方根据相互协商情况决定去留;根据目前康养楼实际情况需要,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下属公司(安吉龄峰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合同无条件接收现有入住养老人员,最终移交人数以安吉龄峰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原合同及实际移交为准。承租方与接收人员相关亲属另行签订合同,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按原合同内容不变。合同期满后,如供养人员或亲属有其他需求的由其自行选择。
②租赁项目内所有养老床位由承租方向社会老人开放实施有偿服务,对本街道户籍老人入住给予护理费20%的优惠(安吉龄峰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合同接收人员合同期内不再享受优惠)。
③自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签订合同后十日内开始计算,承租方必须在第一年入住率达到30%以上(含筹备期),第二年入住率达到40%以上,第三年入住率达到50%以上;出租方派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如承租方未能达到上述指标,则应同意在考核结束期次月自动解除经营权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解除租赁合同前将已经入住养老人员收取的资金按实计算退回给入住养老人员相关账户,出租方同时将承租方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承租方在经营期间投入的不可移动资产均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有权将该项目重新进行招租。
④承租方如在经营期间,年度入住率达到80%(含)以上,则出租方同意给予承租方免缴纳租金1个月;年度入住率达到90%(含)以上,则出租方同意给予承租方免缴纳租金2个月;(具体根据当年租金金额进行计算,免缴纳的租金在次年缴纳租金时扣除)。
(10)安全保障。承租方必须切实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范、食品安全规范的有关标准管理。
(11)人员管理。承租方对现有康养中心管理和护理人员实行双向选择的机制,管理和护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所需资金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可对现有工作人员考核聘用,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12)经营监管。经营期间,承租方应当及时向出租方报告重大情况。承租方应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为老人提供优质服务,公开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13)考核管理。具体考核标准根据《浙江省养老机构护理分级与服务规范》,并适时根据各级政府、部门新出台的文件和规范进行完善。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经营权合同并取消承租方的经营权,其在经营期间投入的不可移动资产均归出租方所有。
(14)投入资金。康养中心已完成装修和部分配套服务设备设施,室外市政、绿化、水、电、网络等设施基本配套,目前已能基本满足医康养服务正常使用需求。承租方还需结合当前医康养服务工作发展需要,加大资金投入,适当添置、维护维修设备设施,提高康养楼养老服务水平,改善养老人员入住的生活环境及护理条件。经营合同期满后或承租方中途退出经营,出租方收回投入的土地、房产及设备设施,承租方在经营期间投资于安吉县灵峰街道康养中心的所有资产(包括经营初期向承租方移交的入住老人的配套设施)、档案资料均归出租方无偿所有(医疗设备除外),双方对资产进行清查、确认。继续实行公建民营经营权模式租赁的,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的,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经营权。
(15)承租方不得违法违章搭(建)建筑物,不得从事医康养、医疗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康养中心从事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不得以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包、担保、保证、抵押或其他有损害出租方权益的行为,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6)承租方承诺康养中心经营用途仅为医康养经营,不能作其他用途使用。承租方不得从事康养中心营业执照所定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
(17)承租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汛、防灾、用电、用气等安全工作。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随意加大用电负荷,确保用电安全,严禁在房屋内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如发生事故,承租方应负全部责任,与出租方无关。
(18)标的所包含的所有的物品和商品由承租方自行投保。
(19)承租方须保证承租方的雇员、访客及其授权许可人在使用、管理、维护该资产过程中遵守本合同以及一切管理该资产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承租方的雇员、访客及其授权许可人在使用、管理、维护该资产过程中的失责行为、侵害行为,均视作承租方自身的行为,并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20)广告
①在经过出租方书面同意以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备案后,承租方按出租方指定或限定的统一设计方案标准和位置以及行业标准,自费设计安装有关承租方的招牌和广告的权利。且出租方无需对设计缺陷、安装质量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坏或索赔承担责任。如承租方未按出租方要求方案设计或没有经过出租方审核同意私自安装,出租方有权责令承租方拆除整改,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果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赔偿。
②承租方在项目内的商业推广宣传须接受出租方管理。
③承租方不得擅自使用、侵犯出租方权益。
④为保证出租方房屋整体外观品质,承租方招牌、标识或其他任何宣传物品在未获得出租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现在经营房屋内部或外立面。否则,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立即纠正,承租方不得以设置地点位于租赁房屋内部或任何理由而拒绝或拖延纠正。
(21)消防:在本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应根据有关国家规定增加消防设施及办理相关消防手续,租赁期间租赁房屋范围内的一切消防责任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不得随意变动、遮挡、圈占、埋压消防设施,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否则发生的任何事故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22)经营期限内,由于电梯、电力(包括备用电力)、供水、消防和安全系统、空调系统或任何其他设备或服务的缺陷、失灵、故障或中断所引起、导致或以任何方式(不论直接或间接)促成的承租方或任何其他人遭受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包括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但如果出租方对损害的发生是故意的或有重大过失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15、本项目涉及的出租方、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均由承租方承担。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报名时的必读文件“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16、标的看样联系人: 卢先生,联系电话: 13705828717